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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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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指县级(含区)以上人民政府设立, 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指主管人社工作的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 

(二)本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 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五条 部门的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筹措与安排;审核批复同级人社部门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会同人社部门下达补助资金、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 

人社部门主要负责编制资金年度预决算草案;负责资金的使用,参与资金的筹措与安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并配合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受理、审核各项就业补助资金申请, 审查申报程序和适用政策的规范性,并公示、确认审核结果;将申请就业补助资金信息录入就业失业信息管理系统并发送至财政 信息系统;管理保存各项就业补助资金申报材料;提出和落实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  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其他就业补贴(含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  励补贴、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公益性招  聘会补助、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补助、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等)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得重复享受。

第七条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分为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项目制培训等,培训后 以取得的相关证书为凭证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承担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须由人社部门确定,鼓励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每个培训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就业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贫困家庭成员(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同)、毕业学年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随军家属(经军队师(旅) 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下同)、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海南籍或入伍地为海南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下同)(以下简称七类人员),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就业补助范围的其他人员。

培训对象的年龄为 16 岁至 60 周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下同)。

补贴标准:

1. 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工种,从专项能力考核目录确定。专项能力考核目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颁布。第一批专项能力考核目录见附件 1,专项能力考核目录调整时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工种也相应进行调整。

2. 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 1500 元的补贴。特殊工种可用特种行业上岗操作证替代,和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标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从《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资格目录清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 号)中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确定(见附件 2。国家调整国家资格目录清单时,工种也相应进行调整)。

3. 培训后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 1800 元的补贴。

4. 培训后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 2200 的补贴。

对于职业能力鉴定工种转为专项能力考核的挖掘机操作等工种,可参照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标准合理确定补贴。

上述培训的工种和补贴标准,由各市县根据国家和我省颁布的职业资格清单目录、专项考核目录等,结合当地培训成本合理 确定。支付给补贴对象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得超过其参加培训所支付的费用(下同)。培训课时不低于 90 课时。

(二)创业培训。

补贴对象:七类人员。补贴标准:

1. 参加创业培训(SYB 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应由人社部门颁发,或在人社部门可查询)的,给予不超过 1200 元的补贴。

2. 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培训”(IYB 培训)、“扩大企业培训”(EYB 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培训补贴。

3.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创业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取得《创业实训合格证书》。证书应由人社部门颁发, 或在人社部门可查询)的,给予不超过 800 元的培训补贴。

上述培训,培训课时不低于 80 课时。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

补贴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补贴标准: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 备役培训按 300 元/人·月核定,最高不超过 3000 元/人。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学员除给予培训补贴外,可按 150 元/人·月核定生活费补贴,最高不超过 1500 元/人。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对企业新录用七类人员,与其签订 12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内, 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给予企业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 补贴标准的 60执行。培训课时不低于 90 课时。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补贴对象:按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有关规定,与试点企业签订 6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一般可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费发票为准)的 60确定,补贴期限不超过 2 年。依据学徒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等级不同,中、高级技术工人每人每年的补 贴标准应分别控制在 4000 元和 6000 元以内。培训后未能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 50给予补贴;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  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和工种,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 准的 100给予补贴。培训课时、内容等培训技术标准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对象:七类人员。补贴对象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不高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据实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分为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对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劳务派遣机构 派至用工单位的人员),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业人员:

1.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女 40 岁以上、男 50 岁以上);

2.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4. 登记失业连续 1 年以上的人员;

5.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6. 完全失地农民;

7. 随军家属;

8. 贫困家庭劳动力;

9. 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补贴标准: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为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补贴对象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 66给予补贴, 但不得高于“缴费期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应险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缴费月数×66 ”的数额。

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月数给予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 机构派至用工单位的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认定以工信、税务、 工商等部门的相关证明为准)或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认定以民 政部门的相关证明为准);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 1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范围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其为招用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补贴对象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离校 1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按其个人

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 66给予补贴,但不得高于“缴费期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应险种灵活就业  人员的缴费率×缴费月数×66 ”的数额。

补贴期限。单位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离校 1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机关事业单位(含部队营区管理服务部 门)、乡镇(街道办)、村委会(行政村)开发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范围包括:劳动保障协管等管理  服务岗位(不含中介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岗位,下同);劳动就业信息采集;公共安全保卫;公共卫生保洁;公共交通管理及服务;公共环境绿化;公用设施维护;公办教育、民政、文化、新闻、卫生医疗单位服务;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 托幼服务;部队营区管理及服务;其他非营利性劳动服务岗位。

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的适龄就业人员。

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给予补贴。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套一定的资金。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

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十一条 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 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 1 年以上的离校 3 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按每个法人 6000 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补贴期限:暂试行至 2020 年。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吸纳离校 3 年内未就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国家级贫困县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

见习基地认定标准根据省人社厅有关办法执行。

补贴标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就业见习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用人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00给予补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 元。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当月见习不足 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满 10 个工作日不足 1 个月的,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留用率是指见习基地在一个考核期内(上年 7 月至当年 6 月底),与见习期满或提前留用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占该周期内就业见习期满人数的比例。

第十三条  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 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  我省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我省高校毕业生和  退役大学生士兵(含我省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 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每人 1500 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十四条 其他就业补助。包括《就业创业证》工本费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国家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的确需 新增的项目支出。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至用工 单位的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

补贴标准: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 1 年后,按每招用 1 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0 元。

(二)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补贴标准: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 1 年后,按每招用 1 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元。

(三)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对象:免费介绍农村劳动力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成功就业,应具备有效的 介绍佐证材料)。

补贴标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农村劳动力和城镇登记失 业人员成功就业,单位与介绍对象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 1 个月后,按每介绍 1 名农村劳动力给予一次性补贴300 元、1 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500 元执行。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五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院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励,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结合实际确定。补助资金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其中:

(一)公益性招聘会补助。

补助对象:举办公益性招聘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大中专 院校。

补助标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针对各类群体举办的公益性招 聘会以及大中专院校针对毕业生举办的校园招聘会,组织 20 家以上用人单位进场招聘并提供 200 个以上就业岗位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5000 元;组织 40 家以上用人单位进场招聘并提供 400 个以上就业岗位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10000 元;组织 80 家以上用人单位进场招聘并提供 800 个以上就业岗位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15000 元。

(二)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补助。主要用于档案管理设备购置, 档案装订和整理、电子档案扫描等支出。

补助对象:管理流动人员(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补助标准:按照我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执行。

(三)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奖励补助。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奖励补助对象和标准,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技工院校实训基地实训设备购 置等支出。

(一)补助项目。

1.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所需技能研修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参加技能竞赛的相关项目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 成本等支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评审按有关规定执行。

2.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用于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所需技能研修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 师资培训、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参加技能竞赛的相关项目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活动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支出。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评审按有关规定执行。

3. 技工院校实训基地实训设备购置标准按照《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实训设备“以奖代补”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221 号)执行。

(二)补助标准。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为 500 万元,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为 200 万元;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为20 万元,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为 10 万元。

第十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 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八条 中央和省财政转移至市县的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其中:

(一)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市县政府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

(三)绩效因素主要包括各市县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和就业扶贫转移就业人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 30 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级财政和人社部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市、县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 60 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财政、人社部门。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同时,按照国家和省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 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单位和个人补贴的申领与发放:补贴由个人申请的,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保卡;由单位申请的,按规定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鼓励参训学员个人先行垫付培训费。

(一)七类人员自费报名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个人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符合培训补贴对象的证明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扶贫手册》、城乡低保家庭的《低保审批表》或城镇零就业家庭的《零就业援助卡》,下同)、《学校证明》或《学生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随军家属和退役大学生士兵(配偶的军官证、服兵役证件和大学毕业证书,下同)复印件等。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培训机构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税务发票、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二)培训机构垫资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项目制培训,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培训班开班申请审核表(含培训计划、课程表、授课老师资格证明复印件、  培训班学员花名册等)、劳动合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符合培训对象的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海南  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税务发票、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 账户。

(三)试点企业组织企业学徒制培训,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招收学徒备案  材料、培训监管情况表、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出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税务发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上述申请材料经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对七类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个人申请的职业培训补贴或生  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人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培训机  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类人员自费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个人申请表、符合鉴定补贴对象的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税务发票复印件、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培训机构组织七类人员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由缴付相关费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鉴定补贴支付到鉴定机构或培训机构  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技能鉴定补贴的,除应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和享受职 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名单。上述申请材料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 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培训机 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的办法。

单位按规定及时为补贴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 30 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初次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补贴对象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申报灵活就业登记, 应在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之日起 30 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初次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就业登记表(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提供毕 业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初次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初次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的后续补贴资金,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在“海南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按月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单位按月支付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工资,应在支付公益性岗位工资之日起 30 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初次公益性岗位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名单、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就业创业证》(其他类型  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相应符合补贴对象的证明材料)和居民身份 证复印件、公益性岗位工资银行支付凭证。

上述初次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 账户。

单位申请后续补贴资金,应提供公益性岗位工资银行支付凭证(公益性岗位人员有变化时,还应提供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表),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月将后续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四条 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创业补贴申请表、创业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 复印件或学籍证明、《就业创业证》和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上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就业见习补贴。

单位按月支付见习人员见习岗位工资,应在支付见习岗位工资之日起 30 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初次就业见习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见  习补贴申请表、享受就业见习补贴人员名单、毕业生就业见习协  议书、居民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岗位工资银行支 付凭证、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复印件。

上述初次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单位申请后续补贴资金,应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工资银行支付凭证(就业见习人员有变化时,还应提供就业见习人员变化表), 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月将后续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六条 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学校经核查和校内公示后,向省人力资源开发局提供以下材料: 学校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报告、校内公示情况、享受求职创业补贴人员名单、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

上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七条 其他就业补贴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补贴。单位应在履行劳动合同满之日起 30 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奖励补贴, 并提供以下材料: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补贴申请表、享受奖励补贴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上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单位应在履行劳动合同满之日起30 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奖励补贴, 并提供以下材料: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申请表、享受奖励补贴人员名单、毕业证书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上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职业介绍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经其介绍农村劳动力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成功就业,应在履行劳动合同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享受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名单、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居民身  份证复印件、经介绍实现就业人员的本人签名原件、实现就业人  员居民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实现就业人员 1 个月的工资凭证或工资签收证明。

上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八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各市县要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的工作量,安排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和提升其服务能力;补助资金还可按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用于向社会购买创业大赛、技能竞赛等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并按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确定的金额拨付。其中:

公益性招聘会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大中专院校举办公益性招聘会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公益性招聘会补助, 应提供以下材料:公益性招聘会补助申请表、举办公益性招聘会申请报告、公益性招聘会活动方案、经批准开展业务的证明证件、公益性招聘会公告及招聘会现场情况等佐证材料、入场招聘的单位及其招聘岗位明细表。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补助。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补助申请表、享受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补助人员名单(内容包括档案管理 编号、姓名、补助金额等明细)。

公益性招聘会和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支付 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每年根据本单位的就业工作目标和任务,编制申报下一年度各项就业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编入人社部门预算,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年度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执行,做好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和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补贴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并将基本信息纳入海南省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有效甄别享受补贴补助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经审核合格后在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不具备通过网站公示的, 可通过公告栏等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补助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补助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期限等。落实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 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工作。对能依托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支付补贴补助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严格按本办法落实各项补贴补助资金,加快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增强资金使用的时效性。年度终了,应认真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的清理、对账和核算工作,并将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人社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定期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风险防控。有条件的市县,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  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单位或个人责任。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行为,除追回所骗取的就业补助资金外,要依法依规处理。对工作消极、疏于管理,未能完成各项年度促进就业创 业政策目标的市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2〕1848 号)及其相关补充通知同时废止。各市县应在 2018 年 4 月底前,出台本地实施细则。

 

附件:

1. 海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目录

2.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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